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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诚信促进会章程

安溪县诚信促进会章程

* 来源 : 安溪县诚信促进会 * 作者 : 安溪县诚信促进会 * 发表时间 : 2017-07-03 * 浏览 : 219

安溪县诚信促进会章程

(修 订 草 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溪县诚信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县各行各业代表、各个阶层社会贤达结成的研究、宣传和促进诚信建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溪县。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风尚,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对失信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单位为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安溪县民政局。

第五条  会会徽释义为四颗旋转的心,象征诚心、公心、信心、恒心,推动诚信建设事业发展。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溪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诚信、信用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推进诚信建设;

()开展社会诚信体系理论研究,组织和推动有关诚信建设相关社会活动;

()开展诚信宣传,宣传诚信价值观和国家信用建设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诚信社会评价,促进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建立诚信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调研、采集、发布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与省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和参加省内外的交流活动;

()组织会员进行诚信、信用人才管理讲座;

()贯彻落实《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7-2020年)》的有关精神,积极开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诚信安溪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会员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和影响力;

()能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本会理事推荐,并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向会员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由理事会聘请;本会设立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进行综合审查;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查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或通讯形式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超过1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推荐,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的决议;

()负责制定组织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协助会长努力落实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完成;

()做好会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签署监事会文件;

()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不执行本会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兼合式党支部,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党支部成立后主动到所在社区报到,与社区开展共驻共建。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326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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