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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泉州市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 来源 : 泉州市住建局文件泉建筑【2017】9号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7-08-02 * 浏览 : 45

                                                   泉州市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


  1.等级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度,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分为B级;59分以下为C级。
  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
  2.评定办法。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评分细则和程序根据《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奖励信息:机构和从业人员有相应下列情况可以分别予以加分。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本地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单位的表彰一次得5分;机构加入本地中介行业协会,并履行自律公约的得5分;机构人员在协会担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并认真履行协会职责的得5分。
  (2)处罚信息: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项扣10分: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③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④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⑤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⑥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⑧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⑩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下列违规行为,分别予以扣分:①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0分;②不按规定上报房地产经纪统计报表,被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③有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设区市政府或者省住建厅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本地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单位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④经纪业务促成交易的,不按规定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查实一起扣5分;⑤诱导、唆使当事人不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或者经经纪业务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办理备案,查实一起扣10分。
  刑事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扣20分。
  投诉举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
  (3)客户体验:机构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5分。
  3.失信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受到刑事处罚,或信用综合评价分达到20分及以下的,予以纳入“失信名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综合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视情况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2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同时,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从业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
  2.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
  3.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的。
  4.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规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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