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建个人信用“红黑榜” 守信享福利失信受惩戒
导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提出了对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系统,失信的信用主体或将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如何归集?政府要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大家很关心的一个点,是哪些信息会被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又如何进行归集呢?
对此,条例(草案)提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
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其中,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1、用于识别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3、信用主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4、信用主体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5、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有风险吗?条例中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有人会担心,个人的信用信息,将来会不会被随意采集呢?导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采集自然人的市场信用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信息用途和信息的更正、查询等事项;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谁可以查?信用主体可凭有效证件查询
采集来的公共信用信息,谁可以查询?
条例(草案)提出,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需要主动公开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予以公开。
信用主体可以凭有效证件要求查询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
查询非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需取得信用主体授权后,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查询与其履职需要相关的信用主体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
如何奖惩?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系统
条例(草案)还对公共信用信息规定了激励与惩戒制度,并实行联合奖惩。按规定,全市将建立统一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系统,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实行“红黑榜”。
对守信的信用主体,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
对失信的信用主体,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能被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其他高消费等。
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信用主体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但失信信息不得删除。鼓励失信的信用主体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另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